刑事申诉时间是什么样的,申诉的流程是什么样的发表时间:2018-07-13 17:31 一、申诉时间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二、申诉流程 1)、有××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2)、证明申请人是合格的申诉主体的证据及申诉人的联系方式。 3)、证明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一)证明原裁判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 “新证据”是指审批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二)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 1、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 2、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4、证明作为原判决、裁定主要定案依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三、申诉的种类 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 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还可以请律师担任代理人,代替申诉人申诉。对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如果属于经济合同纠纷或者伤害赔偿等民事范围的问题,可用调解和仲裁方法解决的,依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对于其他问题的申诉,律师只能代写申诉书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见,却不能接受委托而担任代理人。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处理的一种诉讼请求。 在申诉期间,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如发现申诉有理的,由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