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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罚款的情形有哪些

发表时间:2018-06-28 10:54

一、取保候审保证人罚款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和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和“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按照该法第55条第3款规定:“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的,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取保候审保证人未履行义务的,能给与罚款处罚。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具体来讲,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4、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人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提供保证金方式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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