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律师辩护实务及量刑意见发表时间:2019-03-28 11:18 一、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可见,故意伤害罪案件包括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人六级以上伤残以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四种情形,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业务部主任王成律师根据办理具体案件实务经验对该罪名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简单的解读: (一)故意致轻伤,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即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故意伤害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另外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的行为,是否构成未遂。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排除在犯罪构成之外,也就说在实务中是不存在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未遂的。同时我国刑法总则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此情况不构成故意伤害未遂,而是不以犯罪论处。 (二)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一般情况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具体的重伤故意,客观上已开始实行故意重伤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即未能造成重伤结果的,不管是造成了轻伤害还是没有造成伤害,只要综合全部案情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应定罪处罚的,都应认定为故意重伤未遂,引用刑法第234条第2款和第23条处罚。 (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根据最高法院在《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规定,规定严重残疾标准为六级以上。 (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作为适用加重法定刑根据的加重结果是指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不包括有可能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加重结果未发生,就不存在加重法定刑的基本前提。故此,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二、如何区别故意伤害罪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在正确认定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的同时,还应注意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一般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但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结合具体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需仔细审查行为人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简单殴打情况造成后果的行为都简单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次,还应注意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需要对被害人的受伤害情况就行鉴定,决定对行为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是在实务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三、如何区别重伤与轻伤之界限。就何为重伤这一问题,我国刑法第95条作了简单的规定,在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对重伤的标准作了更非常详细的说明。鉴定伤害结果是否重伤,究竟是以受伤当时的伤势为准,还是以治疗后的结果为准,有着不同的见解。通行的观点认为,重伤鉴定应当把受伤当时的伤势同治疗后的结果结合起来考虑综合评定。但是,即使以此为原则,在鉴定实践中,对同一种伤害案件有时也会因为鉴定的依据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不同的鉴定在上述原则指导下“综合评定”的具体方法有别。笔者认为,重伤鉴定应以上述综合评定的方法为原则,同时要根据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于多种重伤具体标准的内容,选择适当的医疗诊断为鉴定依据,在辩护具体案件中一定不要迷信相关部门的鉴定意见,要具有针对性的审查判断。 尚需注意的一点,在法医鉴定伤情,区分重伤与轻伤时,应当注意排除由于职业不同所造成的认识差别;个人所从事的职业,对他的思维方法往往造成一定影响。为准确鉴定伤情,首先,对受害人原始损伤进行判定时,必须排除现有医疗技术水平的影响,应从该损伤本身对人体健康的破坏程度来考虑。这些情况,对法院判定重伤不能不产生影响。其次,在认定原始损伤程度时,也要避免受感情的影响,既然我国刑法规定伤害程度有轻重之分,在判定伤势的轻重时,就应当尽量使其符合科学的含义。只有科学地区别轻伤和重伤,在办案中才能对案件的辩护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会议纪要》中,对“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一款如何适用,笔者认为,该条同时规定了两个条件,第一是犯罪手段的认定,第二是伤害结果的定性;只是将残疾标准进行了量的规定,而对伤害手段没有具体要求,根据刑法的规定,还应对行为人的犯罪手段进行审查和判断。对手段不残忍的情形,即使被害人达到六级以上严重残标准的,也可以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辩护律师如何正确的进行量刑辩护,根据故意伤害罪基本构成要件事实正确确定量刑起点,所谓基本犯罪事实是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起码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具体的故意伤害罪本身而言,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是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五、辩护律师如何依据其他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故意伤害罪的基准刑,进而确定宣告刑。基准刑包括了量刑起点和应增加刑罚量两大部分,应增加刑罚量系依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来确定的,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在这里,伤害后果指受害人的人数及其伤害后果,伤残的等级系造成受害人的残疾程度,包括了一般残疾、严重残疾和特别严重残疾三种,手段的残忍程度系对犯罪手段的程度衡量。根据山东省量刑规定,(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3)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5)使用刀具等锐器伤人的,每次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使用枪支伤人的,每次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根据其他量刑情节来调解基准刑,从而确定宣告刑;辩护人根据具体案件不同,介入因素的出现,偶然因果关系的存在,必然要增大行为人的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有时难免会非正常的扩大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基础,难以实现罪责刑相统一的处罚原则。在此种情形下,总体原则是从宽处罚,但又必须区别对待,考量各种因素,合理、适当量刑辩护,尤其是对可能判处缓刑的案件:第一点.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当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重伤害罪未遂时,若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未遂、未成年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时,必须从轻处罚,必要时应当减轻处罚;1、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10%-40%;(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50%。2、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罪行的轻重、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年龄、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2)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4)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3、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2)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5%以下;(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4)视为自动投案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5)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的,可以高于以上规定的从宽幅度减少基准刑或者依法免除处罚。4、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5、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损失数额、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积极赔偿的态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6、对于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当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时,除须遵循上述规则外,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第二点、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不具有法定从宽处罚事由的。如果案件情况特殊,按法定刑处罚明显畸重的,可以按照刑法第63条之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对未成年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1)初次犯罪;(2)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对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缓刑。对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且具有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也可以适用缓刑。 第三点、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但情节轻微的。对于构成故意轻伤害罪未遂,或伤害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按照刑法第37条之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作非刑罚化处理;属于不能预见的意外事件,依据刑法第16条之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可以作民事案件处理,由行为人对被害人亲属进行经济赔偿或补偿。最好辩护律师根据上述所有情节及证据作出最终的量刑意见。 参考法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二)故意伤害罪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实施细则】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伤害手段一般的,可以在十四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3)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5)使用刀具等锐器伤人的,每次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使用枪支伤人的,每次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罪中犯罪情节 (1)雇佣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对雇佣人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因其他违法犯罪目的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罪前、罪后量刑情节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缓刑适用条件 (1)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 (2)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①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②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③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④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3)犯故意伤害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①没有赔偿且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②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③为了不正当竞争或者泄愤报复等非法目的,买凶、雇凶或纠集黑恶势力伤害他人身体的;④多人携带枪支或管制刀具在公共场所公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⑤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