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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做罪轻辩护,一般会从何入手?

发表时间:2020-12-25 17:25

1、从改变定性上去进行辩护,即改变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将处罚较重的罪名改变为处罚较轻的罪名。比如:认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对于同样的涉案金额量刑要比诈骗罪轻);认为不构成绑架罪而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等等。且辩护的切入时机不仅仅是在法院审判阶段,而应该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个环节。比如,在侦查阶段的审查逮捕时改变,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起诉时改变,或者在法院审判时改变。对于时机来说,当然是越早越好。所以,犯罪嫌疑或被告人委托律师介入的时机也应当是越早越好。

2、从犯罪主体上入手之一,看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我国法律在处罚时,如果认定为单位犯罪,则对单位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罚一般相比个人犯罪要轻(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对于涉案金额的规定是不同的)。

3、从犯罪主体上入手之二,看犯罪主体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属于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或老人在量刑上会从轻。同时,还可以审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情况也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4、从犯罪事实本身的量刑情节入手,看是否属于犯罪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体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量刑情节入手。以上都是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犯罪情节。

5、从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入手,看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或其亲属的谅解,是否属于初犯、偶犯,在犯罪过程中,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等情节来入手。以上均是犯罪事实之外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6、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犯罪结果的社会危害性上入手,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如果是故意犯罪,看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一般间接故意要轻于直接故意)。

7、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经济犯罪的涉案金额上入手,看司法机关控诉的涉案金额是全部属于涉案金额还是部分属于,有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指控的涉案金额很多情况下有的部分有证据证明,但有的部分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此时,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部分就应当不予认定,从而达到减少涉案金额以实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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