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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设与庆阳市中医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时间:2018-10-05 14:18
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建设,甘肃省合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左文盼,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市中医医院,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程同心,庆阳市中医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伟,庆阳市中医医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邵天峰,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段建设诉被告庆阳市中医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建设诉称:原告系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进入庆阳市中医医院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享有事业编制。2005年9月后,原告的工作岗位被庆阳市中医医院非法剥夺。十多年来,庆阳市中医医院的领导班子换了几届,原告找遍了每一任领导,要求恢复工作岗位,医院和卫生局的领导均答应予以解决落实,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着落。2015年8月,原告为此向庆阳市政府领导反映情况,有关机构出具的答复函表明,2005年9月,庆阳市中医医院向庆阳市卫生局请示将原告按自动离职处理,庆阳市卫生局考虑到人事关系需由市人社局决定,且得履行相关手续,经调查,请示事项与事实不符,没有予以批复,要求庆阳市中医医院对相关人员妥善安排处理。此时,原告方知自己是被辞退的,并非此前原告要求上班时被告答复的等有工作岗位再安排。原告认为,被告不具有人事关系的管理权限,其辞退行为是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原告被剥夺工作岗位后,多次向被告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请求解决问题,十几年来,生活落魄,背负巨大的精神压力,心理创伤难以愈合,现起诉请求:1、停止侵害,恢复原告的工作岗位,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手续;2、消除影响,向原告公开道歉;3、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5年9月10日,被告庆阳市中医医院以庆市中医院发[2005]39号文件,向庆阳市卫生局作出了《关于刘惠君等十名同志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请示》,该请示中涉及的人员包括原告,该请示未获庆阳市卫生局批准,原告未被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原告起诉要求恢复其工作岗位,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请求事项系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事项,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原告的其他请求不属人事争议范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段建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付原告段建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任舸审判员赵坚毅人民陪审员段宝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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